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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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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
再审
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
的特点是:
1、提起
再审
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
再审
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
再审
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再审
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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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
再审
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
再审
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
再审
,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
再审
法院提起
再审
之诉,
再审
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
再审
的条件和理由、
再审
的范围以及提起
再审
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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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特点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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