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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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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如果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没有对当事人提交的同类指导性案例予以论述说理,当事人申请
再审
的,应当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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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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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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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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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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