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和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专利法明确规定,实施许可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此,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之间进行专利权实施许可而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或公告的事项是专利权的实施许可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本身。
江苏 赵洋洋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2年 |
14751692778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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