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
xx建设局因xx大道新建道路工程建设工作开展需要对工程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申请人委托xx律师事务所办理许可证事宜,作为委托人,我在查阅了其依法向贵局报送的资料的基础上,致函贵局,请予以依法颁发许可证为感。
一、拆迁许可是行政许可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机关应依法予以许可。根据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许可行为中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许可机关应依照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虽原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依法对其拆迁不存在法律障碍。理由是:
1、2008年12月31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苏国土资复[2008]xxx号文,对江宁区xx大道等三条道路项目建设用地作了批复,被拆房屋在该用地范围内,该批复早已生效,批复表明,自2008年12月31日起,被拆房屋属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拆迁。
2、退一步说,该房屋2008年12月31日前属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自有房屋,但2008年8月28日,南京市建设局已依法向申请人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的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应向申请人颁发拆迁许可证。
3、xx大道建设,是南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被拆房屋虽为被拆迁人的合法私产,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该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所以,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并不侵害私产所有者利益。
综上,本律师认为,我方的申请依法应得到许可,请予以慎重决策。
此致
敬礼
xx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年 月 日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湖北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986213581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江苏 朱效武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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