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过失犯罪。 对缓刑犯不能实行“一刀切”,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实行减少考验期限制度,有利于激发缓刑犯的积极性。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上海 赵海晨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
18868876507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