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江苏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36231135 |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上海 黄晓栋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