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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刑诉法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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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拘留
对于很多人来说都不陌生,但是很多人对这一做法却不是很理解,其实刑事
拘留
是公安机关对犯罪人员的一种强制的措施,为的就是避免对方继续逃窜和作案危害群众,但是关于
拘留
的刑诉法条有哪些呢?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
拘留
的刑诉法条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一)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
拘留
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
证。
拘留
后,应当立即将被
拘留
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
拘留
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
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拘留
人的家属。
(三)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
的人,应当在
拘留
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拘留
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四)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
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
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二、刑事
拘留
的程序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
拘留
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
拘留
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
拘留
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
拘留
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
拘留
证;检察机关
拘留
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
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
拘留
证》,向被
拘留
人出示《
拘留
证》,并宣布对其实行
拘留
。责令被
拘留
人在
拘留
证上签名或盖章。被
拘留
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
拘留
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拘留
时不出示
拘留
证,或先行
拘留
再补办
拘留
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
拘留
时,应当通知被
拘留
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
拘留
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
拘留
的机关在
拘留
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
拘留
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
拘留
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拘留
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
拘留
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
拘留
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
拘留
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等等。
再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人目睹并且已经指认了,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其进行控制,然后
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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