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江苏 杨晗璐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上海 黄晓栋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广东 陈芝廉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
18620487148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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