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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该如何订立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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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只有以协议方式
离婚
的夫妻其实才会需要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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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毕竟缺少了这一材料,最终也是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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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顺利领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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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那实践中,对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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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夫妻来讲,在充分协商之后应该如何订立
离婚
协议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协议
离婚
的该如何订立
离婚
协议
1、财产分割要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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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执行麻烦时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执行的事端来。
2、子女抚养费支付要明确
离婚
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抚养费的数额;二为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三为抚养费的变更条件。
3、子女探望权约定要细化
由于探望权主体应为未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实践中,可能该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当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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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承担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责任。基于人伦亲情的考量,若不允许他们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说不通。为此,为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建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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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中约定探望的方式时,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4、概括性约定要规范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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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中有两类概括性约定经常使用,一类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类是: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针对第一类约定,笼统地写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体的财产范围,很容易导致对方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财产。而这一要求,很有可能会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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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约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第二类,“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或“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的约定,同样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当然,若仍有共同债务,这种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的主张,约定无效。若有以一方名义对外的债权,此约定的本义可能就是归其一方享有,而且双方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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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时也明确了这样的意思,就是在书面约定时没有注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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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办理后,另一方发现对方名下有债权的,仍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债权重新分割。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约定时,描述一定要完备,意思要明了。双方口头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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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时的一点小麻烦,能够避免日后一方反悔的大麻烦。
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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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后能反悔吗
如果双方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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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后,已去民政局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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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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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也已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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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如果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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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不能反悔。如果双方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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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后,未去民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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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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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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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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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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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一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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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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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一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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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在诉讼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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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进行反悔。可以说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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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四点内容,包括双方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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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表达、对共同财产、债务的处理以及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如果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后面三种情况的话,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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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里面也就不用作出约定。要是对如何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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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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