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先行告诫说服。“大兵压境”时,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教育,讲清前因后果,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让房拆迁。对实在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迁。
其二,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第三,全面保存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动手强制拆房前,应约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以防产生争议。
其四,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56899334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