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法律规定医疗纠纷赔偿适用法律有哪些

首页>>法律知识

    法律规定医疗纠纷赔偿适用法律有哪些
  
  这些年来提到医患关系,您第一反应都是各种各样的医患纠纷。患者由于就医后对结果不满意,或者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因为失误而给患者造成伤害,医患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把责任争议定性下来。那么,法律规定医疗纠纷赔偿适用法律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和您聊一聊。
  
  一、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目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
  
  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赔偿适用法律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第一条因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行为致患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不当损害,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指“赔偿权利人”,是指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本条所指“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包括依照乡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设置的卫生室、所。
  
  第二条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
  
  (一)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三)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四)因输血感染病毒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第三条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区别以下情形确定被告:
  
  (一)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二)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设立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院、门诊部、卫生室(所),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三)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证上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为被告;
  
  (四)农村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村卫生室(所)发生医疗纠纷的,以该集体组织为被告;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所)发包给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的,以该集体组织和个人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患者在不同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患者就诊的全部医疗机构以致影响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赔偿权利人起诉就诊的全部医疗机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追加赔偿权利人未起诉的其他医疗机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已经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经审查申请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医疗机构参加诉讼。
  
  第五条在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医疗机构将偿还拖欠医疗费作为反诉请求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另案起诉。
  
  第六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赔偿权利人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引起的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医疗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受损害之日起算;损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损害后果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确诊之日起算。
  
  第七条赔偿权利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就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
  
  (二)损害事实;
  
  (三)实际损失及损失范围。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
  
  第九条诉讼中,赔偿权利人要求复印或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病历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另一种意见:诉讼中,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观性病历资料,人民法院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第十条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涂改或者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赔偿权利人拒绝提供其保存的门诊资料或者抢夺、盗窃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后篡改、销毁、拒不归还,导致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由赔偿权利人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治疗过程中患者的死亡原因发生争议后,因患者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提交的下列证据,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采纳:
  
  (一)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医疗卫生制度;
  
  (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委托学术团体编写的诊疗护理规范。
  
  第十三条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医学教材或医学文献中记载的医疗规范、方法、观点,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及伤残等级、治疗患者原有疾病的费用、营养和护理费用等事项进行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为收到鉴定书之日起30日内。
  
  当事人逾期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文证检验。文证检验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前完成。
  
  第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预先缴纳。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赔偿权利人支付。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先缴纳,并由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定鉴定费用的承担。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预付,并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并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大小时,应当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以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未出现需要紧急抢救等非常状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未经患方同意擅自改变主要治疗原则或重大治疗方案,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没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义务,致使赔偿权利人未能行使诊疗选择权,并因此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增加经济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在确定医疗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也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办理。
  
  另一种意见:对医疗机构确有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出赔偿总额,结合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五条数个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应由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均有过错,如因果关系能够区分的,应按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和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无法区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一般应当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作出裁判。
  
  患者需后续治疗的,经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后,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费用与其他损害赔偿费用一并作出判决。
  
  患者主张后续治疗费用,医疗机构提出异议的,可以由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医疗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医疗机构经协商或者经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处理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因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医疗机构或者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向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在医疗过程中,因血站违反法定义务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或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血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血站和医疗机构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血站、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已履行了法定义务,对患者健康受到损害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使用血液制品造成患者感染病毒的,血液制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因输血造成患者感染病毒,血站和医疗机构均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留存血样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血站和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再次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无法进行再次检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血站和患者分担民事责任。实施了输血质量保险、患者可以领取保险金的,血站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个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或者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非法行医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责任。
  
  非法行医的人员以医疗机构的名义实施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的,患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医疗费,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不超过已付医疗费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明显不具备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对患者作虚假宣传、承诺疗效的;
  
  (二)提供给患者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没有提供相应服务但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二条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是否就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妥当,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精神状态、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医疗机构为安慰或者鼓励患者所作出的不符合实际病情的陈述,一般不应视为侵害患者的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实施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或其他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无过错的,风险责任由患方及其亲属承担。
  
  第三十五条对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有关城镇居民的统计数据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年月日起施行。200年月日后新受理的一审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二)《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
  
  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
  
  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医疗纠纷可以使用“私法自治”原则,通过民间协商或行政仲裁,自行解决问题。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应该和平协商,参考法律规定的医疗纠纷赔偿适用法律,科学有效解决问题。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医疗过错鉴定事项程序是什么?
      医疗过错鉴定事项程序是什么医疗过错不管是主观或是过失,有些时候可能就会因为医疗过错给患者带来灭顶之灾。但是,在发生医疗过错以后,患者和医院需要依法解决矛盾,首先局需要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的,国家关于医疗过错鉴定事项的程序是制定的有统一的规范的,各地的医疗过错鉴定都需要遵守。一、医疗过错鉴定事项程序......


·医疗过错辩解怎么辩?
      医疗过错辩解怎么辩?一、概念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指的是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二、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再次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格式是什么?
      再次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格式是什么?一、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格式:1、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电话等);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3、申请事项;4、事实和理由;5、证据材料。二、医疗事故申请鉴定步骤1、第一步是要作医疗鉴定的;这是发生和确认医疗事故的主要构成要件;[也就是划分责任的合法......


·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5、最高人民法......


·医疗纠纷医学鉴定陈述书
      医疗纠纷医学鉴定陈述书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


·结婚前按揭房,离婚怎么分割
      ,现在很多人购买房子都是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的。尤其是对未婚男女来讲,可能会在结婚前就按揭购买一套房产。那么此时一方结婚前按揭房,离婚怎么分割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结婚前按揭房,离婚怎么分割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婚前个......


·办理收养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满足《收养法》中规定的条件,与此同时,还需要按照要求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收养公证。而现实中不管是哪一种情况下都需要当事人提供材料才行。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办理收养需要的材料是什么。一、办理收养......


·购买二手房要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
      可以说不管是购买怎样的房产,对于购房者而言都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但现实中,由于不同购房者购买的房产情况不同,因此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也还是有所差异的。那一般购买二手房要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解答这个问题吧。一、房屋状况条......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如果犯罪人悔罪态度好,有立功、重大立功、自首等情节,可能会减刑,这对于犯罪人及其家人朋友来说不仅是对其行为的认可,也能减少刑罚,早日归入社会,重新做人。假释和减刑不同,他要求的条件更多一点,但是相同的是,减刑和假释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相关内容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房产律师办理江宁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


·盗窃罪 律师成功辩护 法院从轻量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入室抢劫量刑是什么,是如何规定的
      虽然现在已经进入了和平年代,但是社会仍有很多不安定的因素的产生。比如盗窃,抢劫,相对严重的还有入室抢劫。我们都在疑惑,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怎么办。我们该如何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带您聊聊入室抢劫量刑的相关知识。我们期待此次回答能给您带......


·工伤认定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是什么
      虽然说在我国工伤认定是由社保局来具体执行的。但是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所参照的法条也是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认定的流程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工伤认定保险条例的法条也是非常详细的。我们在下文为您特地整理的是工......


·在我国63岁能做工伤认定吗?
      在生活中,常常会有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况发生,老年人在工作中也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可是,很多人对工伤认定的年龄的内容不太清楚。那么,在我国63岁能做工伤认定吗?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63岁能做工伤认定吗?......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
      一是犯罪目的和罪过形式相同。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上的相同之处。即两罪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并且都是直接故意犯罪。此案被告人的目的就是“抓赌弄钱”,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恶劣目的昭然无疑。    二是侵犯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在实际生活中,相信您都有过保险的经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更多的人参与了保险,由此,很多人创立了保险公司。同时,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制定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下面是对这......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


·定期存款银行倒闭怎么办
      定期存款银行倒闭怎么办一、定期存款银行倒闭怎么办?银行破产并非一无所有,可以用剩余的资产偿还或者有其它机构接手,那么存款都是安全的。实际上,定期存款存在银行还是比较保险的,虽然银行是允许倒闭破产的,但是银行在国家是有保证金的,而且数额不小,......


·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提交的文件
      (一)公司登记证明;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河南户口迁移湖北现在离婚了要什么证件把户口迁河南
·如何强制执行,你好,你好,一法人单位欠我的钱,法院终审判对方
·我想起诉离婚,怎么办理
·民间借贷,网上电话不对,请电话联系。
·我们执行协议里有几条约束条件,如果他违约就要多加三十万元,这个有效吗
·昆山市法院发出苏州首张大气污染执行令
·机动车把非机动车撞了,牙撞断了怎么赔偿
·我儿子被人打了。脸上留下伤疤。请问该怎么san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