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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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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政策,在进行公司的股份转让的时候需要我们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您对要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可能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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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个人所得税这方面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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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有所帮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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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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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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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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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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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纳税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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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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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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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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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已签订生效的;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二、哪些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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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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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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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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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办法》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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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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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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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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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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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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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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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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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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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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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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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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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从中得知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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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候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确认了什么情况下才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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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什么情况下需要核定股份转让收入等相关问题,在遇到股份转让的有关问题的时候尽量要核对有关问题,避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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