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费用

首页>>法律知识

    

    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三、《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子女的抚养费是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 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离婚孩子抚养费用如何分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


·服刑期间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裁判要旨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两个儿子的抚养费数额进行了约定,且该标准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对男方提出从2021年12月25日起减少支付抚养费的数额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应否免除男方服刑七个月期间应付抚养费的问题。双方离婚的第二天,女方与他人结婚,虽然合法,但女方将结婚证于离婚的第二天就发给男方的行为,从普......


·离婚时放弃对方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又反悔的,可以起诉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及到离婚、抚养等身份的家事纠纷,尤其是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一般是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尽......


·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费用
      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二、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


·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时间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
      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发展越来越壮大,在工程施工期间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是需要一个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由于一些原因合同双方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那么因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有哪些?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一、工程......


·网络诈骗400块钱后果是什么?
      网络诈骗400块钱后果是什么一、网络诈骗400块钱的后果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何收集?
      家庭成员之间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话,会构成犯罪。作为受害方,可以提出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既然是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得根据证据做出判决。那么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何收集?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法院破产清算程序员工怎么赔偿
      法院破产清算程序员工怎么赔偿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1、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相关内容
·南京互联网金融律师
    南京互联网金融律师熟悉金融科技、互联网法律法规、金融保险、信......


·贵州省各市区县看守所地址、联系电话、邮编、位置导航
      贵州省看守所 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阳市花溪区金竹......


·刑事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3、以有新......


·放火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


·获取土地使用权权的形式
      获取土地使用权权的形式一、土地使用权来源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有偿取得和行政划拨。1、有偿取得的概念及相关介绍有偿取得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离职不发工资怎么办?
      为了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就需要在双方之间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依法保障双方的权利。那么若是有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离职不发工资,应该怎么办呢?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直接使用土地,使用是由具体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通过税收和土地的有偿制获得收益所以只要符合使用国家土地的条件,我们都可以合法的成为土地的使用者。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通过出让、划拨、......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股东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 公司的债务股东要还吗
      股东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公司的债务股东要还吗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股东属于投资者,对所属公司承担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过,从债权债务关系来看,如果股东有借款的需要,股东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此外,如果公司有产生债务,在清偿......


·公司债券和股票的不同点是什么
      公司债券和股票的不同点是什么生活中如果有闲钱的话,很多人都会选择投放到股市中去,在股市中能够利用这些闲钱来赚取更多的钱,虽说股市是有风险的,但还是很多人乐意购买股票,还有部分人会选择购买公司债券来赚取其中的利润,但公司债券和股票并不一样,那......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判,我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我离婚的话孩子归谁抚养我女儿从小跟我
·诈骗罪,可以判刑多久诈骗1900可以判刑多久
·妻子可以和半身不遂的丈夫离婚吗
·我在一家工作任出纳,现已经提交建房证复印件作担保,我想咨询san
·我和前夫已经是2003年离异,目前对方起诉要求过户以前协议
·我汇款给监狱犯人生活弗用途没有注明,能否联系监狱财务电话或
·我委托的国际快递dhl公司迟了二十多天才深圳到巴拿马的。快递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各位专家好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