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提单一词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及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运输单证,不适用于陆运、空运等运输单据。
提单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又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o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o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 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 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种类很多,可以按照不同的形式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或SHIPPED B/L)。
收讫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PED B/L)。
2.根据收货人抬头分
指示提单(ORDER B/L)。
记名提单(STRAIGHT B/L),也叫做收货人抬头提单。
不记名提单(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
3.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批注与否分类
清洁提单(CLEAN B/L)
不清洁提单(FOUL B/L或UNCLEAN B/L)
4.根据货物运输过程分类
直达提单。 即船舶从装货港装货后,中途不经过换船而驶往目的港卸货,这种情况下签发的提单称直达提单。
联运提单。
转船提单。
除上述情况外,尚有所谓“拼提单”和“分提单”,前者是在两分装货单只签发一张提单时出现,后者是在一张装货单分签几张时出现,这些都为了便利货方而办理的,在签发这种提单时应要求标志一致或声明由货方负担分票费用。
有时还会遇到与中国无直接贸易关系的国家进口中国货物,或某些外汇分区使用的国家,由于外汇限制而仍需进口中国货物时,要求将提单在中途港换成其他的提单,这种需要改换的提单称为“换提单”。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1.货物收据;2.物权凭证;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上海 黄晓栋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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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陈建青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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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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