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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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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权利是指持票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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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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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持票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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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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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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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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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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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为防止失票人将风险转稼到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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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于记载明确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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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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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未付款时,应立即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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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票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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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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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或者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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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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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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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持票人因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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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时效或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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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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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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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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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五要件和六要件说。但是,六要件说已经取得了通说的地位。现详述如下: (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票据法规定的转达让方式一般有两种,即背书转让方式及交付转让方式。 1、背书转让的方式。根据我国《票据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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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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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上的权利随票据而转移。原则上,持有票据的即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然而,绝对地遵循这一规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安全也因此受到损害。因此,各国法律又规定,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比如,《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论以何种方式丧失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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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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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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