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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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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
再审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
再审
。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
再审
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
再审
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
再审
,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
再审
,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 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
再审
。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
再审
。根据诉 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
再审
或指令下级法院
再审
。这表 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错误裁定的案件的
再审
,有提审和指令
再审
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形式。至于是提审还是指令
再审
,什么时候
再审
,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无论提审还是
再审
,都应作出裁定,并通知审理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和案件的当事人。
2、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
再审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及其条件。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 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才有权提起抗诉。这是由发现有错误的难度、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量较大等现实情况决定的。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裁判有错误时,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抗诉。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 抗诉书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是人民法院
再审
的依据之一,人民法院
再审
时应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以抗诉人身份发表抗 诉词,充分阐述提出抗诉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3、当事人申请提起
再审
(1)当事人申请
再审
的法律依据及条 件。当事人发现已生效的裁判、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裁判、调解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
再审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
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
再审
,但不停止裁判、协议的执行:①有新的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前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人也未提供证据。②原判决、裁定认定实事的主要证据不足。③原判 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这种错误并非出自当事人自己主观的判断,而是经审判人员认定后确有错误。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裁 定的。这里应注意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在此列。⑤审判人员在审判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⑥有证 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的。⑦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2)当事人申请
再审
的程序。当事人申请
再审
,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再审
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指令
再审
,也可以提审。
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再审
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并作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3)不得申请
再审
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按审 判监督程序
再审
维持原判的案件和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
离婚
案件的判决,不得申请
再审
。但
离婚
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规定的案件应立案审理。如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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