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19)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94)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1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具体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福建 吕超律师 |
执业11年 |
13147094815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江苏 赵洋洋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
14751692778 |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双学士 执业21年 |
18168563608 |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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