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
18168563608 |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56899334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
13770831974 |
浙江 温作团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
13052261268 |
上海 赵海晨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
18868876507 |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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