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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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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有哪些上海是我国改革发展的前沿,公房的改革上海也走在了前列,公房经过职工购买之后达到一定的年限就变成了职工的个人住房,这个时候对公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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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补偿呢,上海公房征地补偿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在自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制定的补偿政策,上海公房征地补偿也是本着保障住房人的权益的。
一、上海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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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补偿
1、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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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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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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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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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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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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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给予补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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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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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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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2、根据《城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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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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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的受偿方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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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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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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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3、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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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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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4、有权分割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人员有权参加售后公房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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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款分割的人员,包括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及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 所谓“售后公房的产权人”,一般是指售后公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员;及按照“九四”方案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因为上海市“九四”购房方案实施时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人名字,“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因政策的限制就不能将自己的名字全部登记在产权证上。上海法院考虑到上述历史原因,司法实践中并不否认“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的产权人资格。 所谓“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是指售后公房在动迁过程中,动迁各方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政策规定,考虑动迁户的实际情况,经协商确定可以享受一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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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待遇的人员,包括产权人的配偶及户籍在售后公房内的其他人员等。
二、上海高院对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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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分配的意见
1、一般原则是,承租人、同住人一人一份、均等分割2、如下情况例外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按均分所得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酌情多分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的未成年人承担实际监护义务的,有可能多分。依照高级法院的意见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归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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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搬家、迁移和临时过渡的人,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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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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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际居住的人之间分割。综上所述,上海公房征地补偿是针对承租人的,在补偿过程中要根据购房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在这项补偿中包含有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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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采取的是一次性补偿,在补偿分配中法律也做了相关规定,以保障老人和孩子的权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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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的时候被补偿人的确定法律也做了规定,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被补偿人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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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损害被补偿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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