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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主体变更合同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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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主体变更合同标准有哪些一、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标准
  (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当然可以变更的判断标准
  1、因继承而发生的出租人当然变更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死亡的,则其地位一般由其继承人继承。虽然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这种变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为继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2、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导致出租人的变更
  这种情况下,原出租人出让的已经不仅仅是债权债务,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债权债务是附属于所有权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行使后未能竞得的,则应当视为其已经同意原出租人转让的行为,因此,已经无须再特别征求其意见。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导致产生新的租赁合同的,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事实上,所有权的变更还包括赠与、互易等形式。审判实践中,新旧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新的租赁关系,该时间点就掌握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
  (二)涉及承租人变更若干问题的裁判标准
  (1)承租人的变更有三种情形:
  1、是承租权的继承;
  2、是承租权的转让;
  3、是租赁物的转租。
  (2)承租权是否可以继承
  租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应当可以继承。但由于这种财产权的内容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赁中,对房屋的租赁关系到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问题时。因此,这种租赁权能否继承,学说有不同见解。持肯定说者认为,租赁权既然不是专属权,当然能够继承,而且这种继承应按照一般继承法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且其法定继承人无论是否居住在该房屋之内均非所问。而非属法定继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继承。否定说者则认为租赁权不能依一般继承原则继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灭。而应依照另一种法理,即日本学者所谓“家团论”来定其继承。按该理论,则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应构成一种家团。承租人与他人所订的租约,是以这种家团代表人资格而为家团的全体利益订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团也还不失其同一性,该房屋租赁合同应该仍然为该家团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续,并可以适当的人为代表而承继其租赁权。此外,还有持折衷说者认为,在有法定继承人时,由该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如有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该同居人也可主张继续居住权。
  以上则是我们对于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的一些整理,从中也可以看出租赁主体变更的一些知识,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的判定标准是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的,也一定要遵守规则,以及承租权也是继承的一些知识。最后面则是简短的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范文,可以用来借鉴。希望本文能解决您的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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