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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等待第二次起诉离婚六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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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
离婚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因此法官最终不会准许夫妻
离婚
,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若当事人还想再提起
离婚
诉讼的话,那么从原则上来看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起诉,那实践中该如何计算等待第二次起诉
离婚
六个月时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计算等待第二次起诉
离婚
六个月时间
首先,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况,即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
。这种情况下,并非是指法院作出判决的当日,而应该是法院作出不准
离婚
判决并且判决开始生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一审不准
离婚
的判决作出后,需要等待十五天的
上诉
期过后双方均未
上诉
或者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开始计算六个月的等待期。
其次,我们再来谈谈调解和好的情况。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很多
离婚
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都会出现撤诉,却并非都是调解和好的撤诉。即便如此,无论哪种撤诉,都要从撤诉第二天开始等待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离婚
。
二、第二次起诉
离婚
一定能判离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
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
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也正是很多当事人认为的“第一次起诉后要等半年才能进行第二次诉讼”的根据来源。从法理角度来分析该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制定该法条的原因:
离婚
是个严肃的问题,不仅牵涉男女双方,往往还会牵连到子女或双方的家庭的利益,当事人对此应持慎重态度。如果允许
离婚
案件的原告在夫妻感情没有达到法定破裂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反复起诉,不仅是不负责任,也会浪费司法资源。所以不如设置一个“缓冲期”来考验双方的真实感情状态,如果半年后原告仍然坚持
离婚
,那就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此时在第二次起诉
离婚
时再考虑判离的问题。这么做既让法院的
离婚
判决尊重了事实,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由此可见,该规定中的半年时间对于
离婚
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来讲实际上就是个感情考验期。既然是个考验期,当然要考验双方,而不是单是考验一方。那么,让双方都知道该半年是考验期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所以,在第一次起诉
离婚
过程一定要让被告知道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并知道诉讼的结果(公告送达在法律上也视为通知了被告),才谈的到双方是否知道接下来的考验期问题。但如果原告起诉
离婚
后,法院正式通知送达被告之前,原告便撤诉,则很难说被告知道第一次起诉接下来的半年考验期问题。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很多原告为了达到不合法目的而故意“偷偷起诉后再偷偷撤诉”,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
离婚
”。所以,目前法院一般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后,被告未接到正式通知与送达的情况下,原告便撤诉,半年的等待时间不能视为考验期,所以原告第二次起诉仍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不判离的可能性与第一次起诉
离婚
一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
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
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
离婚
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
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
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
。
要想法院判决夫妻
离婚
的,自然也是要符合判决
离婚
的标准才行,此时的标准就是唯一的,即要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完全破裂了才行。当第一次起诉
离婚
判决不准离的时候,第二次起诉
离婚
如果没有新证据、新理由的话,则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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