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 ,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浙江 林鑫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
18868876507 |
上海 黄晓栋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上海 赵海晨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
18868876507 |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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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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