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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可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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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1. 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
离婚
,并办理了
离婚
登记。在
离婚
协议中,双方约定独生子李乙由王某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
房产
归李乙所有。后该房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仍与王某、李乙在该房中居住。现李乙起诉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并腾房,李某则以赠与
房产
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撤销赠与。
2.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离婚
协议中赠与子女
房产
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
合同法
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
离婚
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
离婚
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3. 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
离婚
,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暂由王某与儿子居住。李某与王某
离婚
后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因素李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十个月后,李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目前收入比以前减少了很多,房价一直上涨,其与妻子只好租房居住。与王某
离婚
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
房产
。因赠与儿子的
房产
尚未过户,请求撤销
离婚
协议中的
房产
赠与条款。王某称当初之所以同意与李某协议
离婚
,就是因为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
房产
赠与未成年的儿子。李某达到
离婚
目的后迅速再婚,现在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李某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4.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登记
离婚
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物的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李某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主张撤销
房产
赠与。但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李某与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
离婚
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
房产
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
房产
赠与等与协议解释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
离婚
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某又对赠与
房产
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5. 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在
离婚
协议中约定了
房产
赠与子女,这不是简单的赠与,赠与的主体包括了
离婚
协议中的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不可以随意撤销该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
离婚
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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