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使我国经济正常高速发展,我国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其中,我国刑法就有明确表示。针对常见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这种情况,我们通过整理,具体介绍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什么。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什么?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特征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刑法条文

根据刑法第179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l刁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通过上面的详细介绍,我们即能明确知道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什么,并且了解到关于该罪的法律条文。另外,告诫广大单位企业,一定要以合法的手段谋取公司利益,切勿为了自身的发展而违反国家法规,否则后悔莫及。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借条是否必须要手写
      借条是否必须要手写一、借条是否必须要手写1、如果只有签字是借款人所写,其他内容是出借人或他人所写,借条又由出借人持有,一旦出借人在借条中增加、更改一些内容,很难判断是否是后来增加或更改的。2、不管是打印还是出借人或他人所写,如果借款人在签字时写得不清楚或故意做手脚,事后借款人不承认签字为其所写,要通......


·双方之间出借信用卡,是否购成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债务人在合同履行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债务人在合同履行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一、合同履行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


·诉讼讨债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诉讼讨债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相信您都知道,诉讼是个比较复杂的程序,然而却也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现实中,有的人在需要追讨欠债的情况下,往往就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时自然也就有需要注意的问题,那么诉讼讨债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诉讼讨债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1、防患于未......


·债转股验资的程序是什么?
      债转股验资的程序是什么?债转股验资是我国法律制度中有关公司的规定,债转股是市场资金的灵活运用,有利于市场资金配置。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债转股验资就尤为重要。债转股验资的程序繁多,需要注册会计师谨慎小心。以下我会为您详细解读有关债转股验资的相关程序,程序的合法性、所需资料以及其具......


·借名买房合同中借名人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第一,借名人与出名人的借名买房合同具有相对性、内部性,其借名买房合同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第二,《民法典》明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名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基于物权公信力申请执行,借名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农民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农民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我国的农民。但是,现在的城乡基本上没有多大的区别,我国农村现在建设的也越来越好,很多现代化的建设在修建的时候,需要征用农民的房屋。由于我国农村的普法知识教育并不是做的很全面。所以,农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


·刑法中自首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自首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经过专门的认定之后,那最后判刑的时候法官才会考虑进去。而实践中关于自首的量刑情节,我国也是进行了规定的。那究竟 刑法中自首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呢?下面,请跟随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相关内容
·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等法律工作,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鉴定证据材料及申请取保候审等途径进行罪轻或无罪辩护,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南京专业刑事律师谈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擅长离婚案件、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离婚监护权等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下面就四种婚姻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分析如下:  1、关于因重婚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


·广东省佛山市所有各区看守所电话与地址(最新版)
      广东省佛山市所有各区看守所电话与地址汇总:(1)佛山看守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大雾岗路电话:0757-82722932邮政编码:528000,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正门可提供20个左右停车位。(2)南海区看守所地址:南海区狮山招大管理区电话:0757-86690318邮......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范围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不含淮阴区、涟水县),泗洪县、泗阳县的环境资源案件;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电话:0517-12368·电话:0517-12368在洪泽区法院设立集中管辖洪泽湖流域环资案件的法庭,将进一步消除......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2项开庭10日以前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开庭3日以前人民法院的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


·医院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医院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对于企业来说,搞好债权债务管理非常重要,是企业保持良好资金运作的前提。医院做为事业单位,也需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这对于维护医院良好声誉都有帮助。那么医院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哪些条款?下面我们给您简单介绍下......


·竞业限制如何补偿?
          1、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请问一下?我的起诉书己交法院且通过热线电话咨询。法官己将起诉
·亲人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现在在广东肇庆端州区看守所,可以
·邻居家的土地承包给他人,他人种树,紧挨地边种树,种的绿化树,
·有办法将我的户口迁到我婆家那里吗
·我被别人打成骨折现在已经出院,我想请个律师帮我打官司
·你好,我是给公司开渣土车驾驶员的公司老板欠我工资26600元
·关于公司试用期内辞退我的问题
·女儿出嫁后是否享有娘家继承权
·我是石鼓镇低坡下湖圹村民, 末确田前土地是归我,农田补贴也
·我办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怎么什么证件和医保卡都没有是怎么回事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