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的转让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款预算投资总额的25%以上,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四)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查封。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
18168563608 |
江苏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浙江 温作团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
13052261268 |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江苏 刘武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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