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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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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550条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费用可能会有所增加,例如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其他地点履行、债权部分转让等情形中,基于对债务人利益保护的考虑,参考《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1:103条等立法例,本条明确规定了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具体而言,因债权转让而额外增加的债务人的履行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考虑,当然不应由债务人自行负担,债务人有权在受让人要求履行时相应的依法主张抵销或者行使履行抗辩权。债务人或者受让人先负担了增加的履行费用的,除另有约定外,可以要求让与人最终负担该增加的履行费用。这也与本法第511条第6项的规定保持一致,当事人就有关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并且无法约定的,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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