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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的分居可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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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诉讼
离婚
的情况下,其实夫妻可以通过分居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夫妻分居之后最终都是可以解除婚姻关系。那具体来说什么情况的分居可判
离婚
呢?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情况的分居可判
离婚
(一)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俩的工作单位分属两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农村普遍存在的年轻夫妇分处异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念书,夫妻有一人专程前往异地照顾;有的是一方在监狱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 上述情形均不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条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处异地为标准,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俩分别在不同的房间居住,相互之间经济分开,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对方承认,也可认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二)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
民法典对此只作简单概述,笔者认为分居期间应适用中断。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们重新在一起生活时间长短,他们分居的期间应中断。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
“分居两年”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
离婚
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这种情形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属于应准予
离婚
的情形。
二、
离婚
登记的步骤有哪些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
离婚
的条件;(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
离婚
意愿以及对
离婚
协议内容的意愿;(五)双方自愿
离婚
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
离婚
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六)夫妻双方亲自在
离婚
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
离婚
登记声明书、
离婚
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
离婚
条件的,填写《
离婚
登记审查处理表》和
离婚
证;(八)颁发
离婚
证。要想分居可判
离婚
的话,自然是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分居
离婚
条件才行,否则法院也是不会轻易准许夫妻
离婚
。当然,即使不符合分居
离婚
的条件,此时只要夫妻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此时也是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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