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机动车登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机动车登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现在很多家庭都购买了小汽车,汽车也是老百姓重要的固定资产之一。按照规定,人们买到汽车后,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合法上路。如果后期需要抵押,还要办理抵押登记。在这方面,交管部门有具体的政策指导。那么《机动车登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三条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中不难看到,机动车登记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等。该规定从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流程、登记时效等多方面对上述多种情况进行了详细划分。并且规定了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如果其违规操作,对机动车所有人权益造成伤害,其要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样赔偿
      由于建筑工程能否完工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若是遇到了未能预测到的情况,无法按时完工,开发商延期交房也在所难免。那么,出于保护购房者利益的考虑,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延期交房怎样赔偿呢?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一、开发商延期交房怎样赔偿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


·二手车交易合同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吗?
      二手车交易合同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吗?现在买二手车的人很多。他们会和卖车方签订交易合同,以此作为买车和卖车的证明。但是很多买车方都很疑惑一个问题,二手车交易合同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吗?如果不公证的话会不会不算正规的办理程序和流程?一、二手车交易合同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吗就你与买受方的达成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效力而言,......


·交通事故死亡附带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的人出行工具是汽车。然而,每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有的人躲不过交通事故的魔爪从而死亡。那么此时会出现这样的一个问题为了同时解决交通事故以及民事诉讼,我们需要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死亡附带民事诉讼状。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交通事故死亡附带民事诉......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涉及哪些材料,注意哪些问题?
      虽然每个地区都可能会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案件,但是对于不同地区的法庭来说,可能在具体的判定方面会因为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提交的资料也会有所差异。那么北京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涉及哪些材料?注意哪些问题?下面,就让为您解答一下吧!一、北京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涉及哪些材料?(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交通保险事故处理步骤是怎样的
      交通保险事故处理步骤是怎样的一、交通保险事故处理步骤是怎样的1、如果属于交管局规定的29种当事人自行解决的之一,即可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对于不适用29种自行解决事故或者责任无法明确的事故,应立即通知交通公安部门,保护好现场并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2、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


·离婚时房产达不成协议法院该怎么处理
      若夫妻有共同的房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对房产做出处理,否则是不允许离婚的。但现实中,要是出现离婚夫妻就房产达不成协议的话,此时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一般会如何进行处理呢?我们总结了一些内容,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这个问题。一、离婚时房产达不成协......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适用标准
      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社会,家庭的影响是很大的,发生了以后,法院这边是一定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的,只要在这个事故中有赔偿的责任,都需要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适用标准进行赔偿,这也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那么今天我们就给您详细说说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适用......


·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实践中,要是发生了工伤事故的话,之后肯定是要对事故作出想要处理的。那么您知道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吗?而要是单位属于非法用工,同时还发生了工伤事故的话,这种情况下又该怎么赔偿?请从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一、工......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依法订立,即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法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杨晗璐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相关内容
·龙泉市看守所
    浙江省龙泉市看守所地址在龙泉市大坞(迁建原址陵园路、西街街道......


·潍坊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律师:故意伤害罪辩护,被免于起诉
      2020年承办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经过努力,最......


·自愿放弃抚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自愿放弃抚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夫妻双方离婚时既有为了抚养权争夺的不可开交的案例,也有为了各种原因放弃抚养权的案例。不管是逼不得已或是根本无心抚养,那么自愿放弃抚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下面我们就将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这个......


·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格式怎么写?
      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格式怎么写?一、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书写格式1、转让方(甲方):(1)身份证号码:(2)住所:2、受让方(丙方):(1)身份证号码:(2)住所:二、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具体事项1、甲、乙根据___________......


·过失爆炸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


·我国的土地使用年限怎么算
      我国的土地使用年限怎么算土地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近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革命战争,其实都是为了划地盘,圈土地汲取政治资本。土地不仅可以生产需要的粮食,还可以圈养精良的战马,人离开了土地,就像鱼离开了水,迟早会溺弊。那么,我国的土......


·德州拆迁厂房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德州拆迁厂房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虽然是一个经济强国,但是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却是参差不齐,所以我们经常会遇到,厂房拆迁的事情。不管是征地还是拆迁,国家都会给我们一定的补偿。那么作为一个德州市人民,如果我们遇到了厂房拆迁的问题,我们最关心的可能就......


·美容院转让合同模板的内容是什么?
      美容院转让合同模板的内容是什么?当甲乙双方对一美容院协商好转让事宜后,就需要一份书面的美容院转让协议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协议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下面我们为您提供一个美容院转让合同模板供您参照,如果没有特殊的......


·在外地起诉离婚要什么文件
      离婚具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起诉离婚,虽然这两种离婚方式的过程都不一样,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只不过需要的资料是不大相同的。那么,外地起诉离婚要什么文件呢?下面,我们来给您讲解一下。一、在外地起诉离婚要什么文......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应对
      法律规定,企业必须要与劳动者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制度,但个别劳动者,特别是在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当中,可能出现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此时企业该如何应对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法律条款及风险1、法律条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一名单亲母亲,孩子离婚抚养权归我,离婚协议上也有抚养费的规定,金额,还有截止日期,到期南方
·有转账记录,不知道对方具体身份信息,但是目前知道对方被关在荣
·我想要变更抚养权的问题,我们有三个儿女,大女儿已经十八,最小
·我弟弟在学校死亡了,在当天晚上宿舍有出现打架斗殴的现象,明确
·有出生证而没有准生证如何报户口
·我有个朋友收了别人的配件2W以内,偷东西的人交代说我朋友不知情,这个会怎么判。我
·1950的房产证现在有笑吗
·你好,我老公在煤矿出事故导致大腿粉碎性骨折了,请问应该怎么索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