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无主物与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无主物与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无主物与失物表面上看差不多,实际上看确实差远了。就捡个比较实际的例子来说,捡到无主物拿回家不犯法,但是如果把失物捡回家,那就是很有问题的,当心失主关于这个问题找你在法庭上谈话,当然现在的情况是,只要重要的证件以及大面额的金钱不丢,失主大多对被归还的财物少一点的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然,贪墨他人财务是一种很不对的行为。
  一、无主物的概念
  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二、无主物的权属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三、失物的概念
  失物,汉语词汇,拼音为shī wù ,指丢失的东西、遗失的财物。
  四、无主物与失物的区别
  其实这不算一个问题。 区分无主物和遗失物 就看这个东西放在大街上,你不捡,别人有捡的吗? 比如你在大街上发现个钱包,你不能认定为无主物吧,即使当初由于人家两口子打架,赌气把钱包扔了,也不能因此认为是抛弃物吧。关键看此物的价值,一般来讲,没有实际价值,很普遍,自然产生的,如鹅软石,就认为是无主物。 实际上,严格来说,我国是没有无主物的,都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不过,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为遗失物。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五、无主物的范围
  民法上区分有主物和无主物的目的,在于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有主物则不适用。无主物的本质属性是:对无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权利,因此先占者可取得所有权。这意味着无主物上不仅无所有权,而且无任何权利。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由于我国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国家基于自然权属制度几乎拥有我国领域内所有资源所有权。加之采取了公有主义立法例将所有人不明的物收归国有,实际上是以国家强制力扩张对物的所有权。因此无主物的范围仍按有无归属的标准来确定,无主物的范围势必会严重缩减。无主物的范围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的扩大。笔者认为无主物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2、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3、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
  无主物与失物的区别大致都可以在上文中清清楚楚地看到了,对于无主物,我们实行的一般是先占归你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是无主物,你先占有了,那么这个无主物就是属于你的了,因为你不论怎么支配处理这块无主物,都是不侵犯他人权益的,也一点也是很符合我国的一种道德心理的,但是失物的处理就大大的不同了,总的来说,捡到失物的话还是及时归还失主才好,竭诚为您服务。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什么
      作为一个劳动者能够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能够在工作中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不收到侵犯,也避免了以后的劳动纠纷,所以我们就需要来了解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什么才能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关系主体及......


·离婚要负担多少子女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并且这种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那么,现实生活中,离婚要负担多少子女抚养费?这个问题,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一、离婚要负担多少子女抚养费《婚姻法》第37条第1款......


·在生活中,经常有很多用人单位想要辞退劳动者的事情发生,用人单
      在生活中,经常有很多用人单位想要辞退劳动者的事情发生,用人单位想要终止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有时候会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那么,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要注意些什么细节问题呢?梳理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法律效力的最新规定的详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其实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但法律对这二者犯罪的主体规定却还不一样,其中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而后者则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与此同时,在量刑标准上面的规定也是有所差异的。下文中我们提供挪用公款......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3052261268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江苏 刘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7670467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相关内容
·扬州律师网
    扬州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代理离婚,房地产,劳动法,婚姻以及涉外......


·连云港成立江苏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
      内蒙古、福建、广西、新疆、江苏五省份的80余名法律........


·做伤残司法鉴定多少钱?
      行人遭遇交通事故后,通常会导致身体受伤,为了更好的确定伤残情况,以便后期向肇事司机索赔,受伤人员最好做一个伤残司法鉴定。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现谁鉴定、谁预交费用的原则,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得先交一笔鉴定费,那么做伤残司法鉴定多少钱?下面请看我......


·夫妻分居半年离婚证据有哪些
      无论夫妻分居多久,此时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已经分居那么长的时间,那么实践中夫妻分居半年离婚证据都有哪些呢?只有知道了哪些证据,那么接下来才能有针对性的来收集,下面就让我们为你介绍。一、夫妻分居半年离婚证据有哪些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有多长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有多长商标权也是要经过住注册之后才能取得的,当然,此后虽然法律会对商标权作出保护,但这样的保护也是有期限限制的。那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权保护的期限一般是多长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有......


·核电工程质量保证管理条例有哪些
      核电工程质量保证管理条例有哪些在我国国家对于任何一项工程的质量都是有着严格的要求的,核电工程质量事关国家的经济命脉,所以关于核电工程质量保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都有着详细的介绍。那么在我国核电工程质量保证管理条例有哪些?我们将在以下的资料当......


·什么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有哪些?一、什么是行政监督1、?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


·拖欠货款不还又跑路算诈骗吗
      拖欠货款不还又跑路算诈骗吗一、什么是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拖......


·人肉搜索是否违法,有什么规定?
      人肉搜索是否违法,有什么规定?一、人肉搜索是否违法人肉搜索的行为不合法,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


·当事人刑事再审申请的启动
      最早认为案件错判、具有强烈纠错愿望的往往只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说,被告人的申诉是推动刑事错案纠正的强大力量。所以,应当为被告人的申诉提供规范化的渠道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错案发现之功能www.njLawyer.cn。由于申诉与刑事再审存在严重......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017上班时办理了龙江银行卡,是为了领自己的工资用。可我现在下岗了没有工资了,银行卡也没让我拿
·工人在工地干活摔伤了他自己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我头在俄罗斯工地工作一商务照回国老板不给开工资老说没钱咋办还有五万多!也没给我开
·丈夫恶意大肆举债后离婚,卷款潜逃,所留债务我该怎么
·交通事故医药费理赔
·如果我在一审赢了三分之一,不服又上诉,二审又判决我赢了三分之一那么上诉费该怎样反
·公司不给0天计划生育奖励假
·堂哥堂妹怎么才可以结婚?不打算要孩子的。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