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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刑事再审申请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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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认为案件错判、具有强烈纠错愿望的往往只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说,被告人的申诉是推动刑事错案纠正的强大力量。所以,应当为被告人的申诉提供规范化的渠道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错案发现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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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申诉与刑事
再审
存在严重脱节,被告人很难通过申诉及时有效的启动刑事
再审
程序纠正错案。因此,应当把申诉纳入诉讼程序,使之诉讼化,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纠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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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国家已设立有完整的申请
再审
程序,成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对错误生效裁判予以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当事人
再审
申请制度。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现实实践需要出发,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设立当事人
再审
申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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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再审
申请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提出书面要求,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或法院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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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再审
申请与刑事申诉是不同的,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诉讼行为,只要当事人依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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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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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就成为一种诉讼活动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受理和审查申请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对
再审
申请束之高阁、敷衍了事,这将有助于司法机关通过当事人的申诉及时发现刑事错案。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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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权,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当事人提出
再审
申请的条件和期限,以使刑事
再审
申请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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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说,应当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对于因证据不足、达不到确信无疑证明标准的“有罪被认定为无罪”的事实认定错误,应当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将其视为应当予以纠正的刑事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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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被告人都受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保护,不得通过
再审
剥夺此项合法权益。第二,对于法律适用中的“此罪被认定为彼罪”、“重罪被认定为轻罪”和“轻罪被认定为重罪”的错误,也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不将其视为刑事错案,不应启动刑事
再审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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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下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存在作伪证情况的;二是法官贪赃枉法。如果确认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并且对原裁判有实质影响,可以启动
再审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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