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拆迁房屋补偿公摊面积怎么算

首页>>法律知识

    买房子的时候您都会考虑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房子的公摊面积有多大。在拆迁的时候公摊面积也是需要考虑进去的,拆迁房屋补偿公摊面积必须纳入到补偿中来,这也是属于您的房屋面积的一部分,也是确保您合法利益需要,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容。一、什么是公摊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二、拆迁房屋补偿公摊面积怎么算房屋征收补偿金的标准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以往情况来看,也是多数土地征收矛盾产生的根源。为此,《条例(草案)》着重进行了规范。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最低标准,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自2006年以来,针对房价趋高的现实情况,依法确立并执行了以“就地房屋补贴”作为基准的补偿标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标准,并规定了25平方米的住房保证面积、10 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以及45平方米的有偿改善面积,在当时较好地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改善了其居住条件,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但是近几年来,房屋征收基本上为征收多层、补偿高层,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一般远远大于多层住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在调研中,市民对这一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而且,实践中进行的房屋征收项目,也都在具体工作中通过不同方式,增加一定的面积补贴。基于以上情况,按照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补偿标准不降低并适当改善的总体思路,《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就地房屋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五)被征收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六)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据了解,按照以上标准,相比2006年拆迁管理法规的补偿标准,增加了规定“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面积”,即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作为应补偿面积,由征收人给予补偿。“这样就把公摊面积还给居民了,让居民改善住房面积。”公摊面积虽然不属于个人,但是属于您集体的,但是在房产证上也是有标明的,因此也必须纳入拆迁补偿的范围。拆迁补偿对于面积计算的时候,一定要确保面积考虑的全面,这也是保护拆迁户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对于拆迁的公摊面积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买卖房屋过户流程具体是如何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必须以登记为主,购房者在买卖房屋时,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就是房屋登记,只有经历这个程序,房产权属才能进行确认。那么,买卖房屋过户流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今天,我们带着您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首先我们要签订一个叫做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购房合同的合同......


·离婚房子过户哪方出过户费
      在当今时代房价高居不下,所以对于任何人来说,如果购买一套房子,房子的产权将对自己是非常重要的。即使离婚以后,在离婚诉讼当中,最难处理的就是房产的问题。不过房子的产权法院终归会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将房产权判给其中一方,那么,在过户的时候,离婚房子过户哪方出过户费?一、夫妻离婚房产过户费用有:(一)税类:1......


·企业房产税征收范围与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企业房产税收范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企业房产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


·房屋出卖人欺诈该如何处理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可能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致使买受人虽然交付了房款但是却无法得到房屋,受到很大的损失,那么如果遭遇房屋出卖人欺诈该如何处理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准备好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房屋出卖人欺诈该如何处理1、房屋出卖人欺诈的情形:(1)故意隐瞒没有......


·法律文书都有固定的格式,我们经常用到的就有房屋买卖公证书,在
      法律文书都有固定的格式,我们经常用到的就有房屋买卖公证书,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有很多条款需要写进合同中去,还要有公证处对其房屋买卖行为进行公证,房屋买卖公证书范本有没有呢?我们整理了相关房屋买卖公证书范本供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进行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房屋买卖合同?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


·海口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海口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海口市征地补偿标准1、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社会保障费用......


·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4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


·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方式
      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无偿或有偿方式互换公房承租权。公房承租权互换限于使用权和使用权之间,公房承租人之间以结算差价的方式互换承租权,也就是说,双方在住房面积、位置、结构、朝向、设施、成新、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差异,由交换一方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货币补......


·夫妻诉讼离婚需要带什么材料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是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实践中夫妻打算离婚的话,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离婚才行,否则的话就无法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这其中都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那诉讼离婚需要带什么材料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相关内容
·南京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律师(伪基站犯罪)
    南京律师代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等破坏广播电视等......


·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韩学谦律师(邯郸.电话:13131012198) 944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再审代理意见......


·未成年杀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频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各种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等罪行充斥着我们的耳朵。虽然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此类事件的发生,但在司法判决中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效果微乎其微。而在众多影响因素中责任年龄的认定是最......


·离婚对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夫妻离婚孩子判给谁?
      在离婚后,一方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则享有孩子的探视权,并约定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达成协议之后双方需要签署离婚协议。享有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按期足额的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若出现离婚对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一、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劳动保护常识
      1、什么是劳动保护?答:“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综合性、跨门类的边缘科学。  2、劳动保护科学由哪些部份组成?答:劳动保护科学由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三个部份组成。  3、什么是“......


·信用卡诈骗立案后偿还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立案后偿还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信用卡诈骗立案后偿还的立案标准(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


·求职者应聘某家单位后,如果被录取,则要在规定
      求职者应聘某家单位后,如果被录取,则要在规定时间内办好入职手续,办理入职的时候同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清楚。而有些单位并没有为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就要求其上班,提供服务。那么入职和不入职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下相关知......


·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怀孕,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怀孕,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一、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怀孕,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责任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责任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资本为股份,股东按照自己的股份承担公司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五百万元,发起人应在二人以上二百元以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责任是什么?今天我们......


·在我们进行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在我们进行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然后在进行赔付。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不处理怎么办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是多长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不处理怎么办......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你好,我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要出示男方被关押看守所的证明请问看
·0170月中旬进入公司,结果中间20181月公司换营业执照我现在查询社保才发现2017
·解除同居关系患病方要求赔偿
·我在公主岭市**镇地区被人打坏了 事发时间1月28日下午3点左右事情经过是我在
·房屋质量鉴定不能进行责任由谁来负
·麻烦您帮我解答一下,编辑律师您好
·我支付宝信用记录有个江苏高院未履行更新时间是20
·正上个月五发生的事,正在夜间上班,被醉驾车撞到了,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