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的标准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的标准是什么
  
  随着经济的发展,愈来愈多的城市展开了各种征地活动。我们知道,征地拆迁需要给予被占用土地的居民相关的安置补偿费用,为了更好地解决该补偿费用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制定了关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标准,那么,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的标准有什么内容?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下吧。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二、计算公式 ?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或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征地补偿规定: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补偿标准 ?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 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补偿管理 ?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五)补偿纠纷 ?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文章告诉我们,对于在农村征地和城市征地拆迁的补偿费有所区别,这也是根据两者的性质来做出的区分,相关工作组会根据实际的征地拆迁的情况来计算补偿费用的问题,如果产生了纠纷可以向县级以上的政府或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农村房产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农村房产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土地使用证是一种法律凭证,在按照法定流程办理登记后即可依法获得,受到法律的保护。持有者可以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对于农村的村民来说,土地是生存的根本,但由于知识水平有限,故而不少人不知道房产土地使用证该怎么办理,现在就跟我们一起了解下吧。一、农村土地使用证办理程......


·公路征地补偿是怎么样的?
      公路征地补偿是怎么样的?随着城乡建设进程的推进,土地被占用的情况司空见惯,但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每一位公民都愿意献出自己微薄的力量去支持政府工作,共同建设一个美丽的城市。由此,国家也极力完善相关的补偿政策来减少公民的损失。接下来请随我们来了解一下2017公路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怎样的?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般来说,对房地产企业融资也是不太了解的,有些房地产商太法律规定不太了解而融资,那就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导致负上了法律责任,可见了解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一、典型融资方式1、委托贷款即由投资人将......


·农村土地使用权度20年是怎么回事?
      农村土地使用权度20年是怎么回事?我国采取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的制度,决定了土地使用权是有限期使用的特点。因为大部分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都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所以很多人都在担心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法律目前又未明确规定。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度20年是怎么回事?下面,就让我们来具体介绍下吧。一、农......


·内蒙古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蒙古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发内蒙古等偏远地区,因此大量的征收土地,对于征收的土地是有一定的补偿的,对于征地的补偿主要是政府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为人民着想。那么到底内蒙古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一、内蒙古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


·贪污罪的辩护词
      明确交代了贪污罪涉案金额的数量,而这些事实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数额时的供述,依据认定自首的时间划分,应当认定张某某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部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


·上班路上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偿
      劳动者在上班路上工伤的话,此时会耽误上班工作,由此造成相应的损失。因而在之后的赔偿中,就是可以申请误工费方面的赔偿。那此时上班路上工伤误工费该怎么来赔偿呢?可能很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律师366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上班路上工伤误......


·离婚财产不分割可以吗?
      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肯定会涉及到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正常情况下,离婚程序进行时是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是也有部分夫妻不想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离婚财产不分割也可以吗?离婚财产的分割又该注意些什么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


·犯罪是否一定会被判刑
      很多人的观念里面,只要有人实施的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就一定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的话,行为人犯罪是否一定会被判刑,也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讲解。一、犯罪是否一定会被判刑免予刑事处罚......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相关内容
·灌南县看守所
    灌南县看守所位于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路,是灌南县...关押犯罪嫌疑......


·男女双方未达到婚龄,同居后终获彩礼返还
      案情简介: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17年2月2......


·讨债需要哪些证明
      讨债需要哪些证明一、讨债需要哪些证明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工伤重伤鉴定标准的法律规定
      在工伤鉴定中,出现伤残情形比较严重的就可能被认定为重伤。对于工伤重伤的鉴定标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属于工伤重伤。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工伤重伤的内容。工伤重伤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缓交诉讼费的法律规定?
      有关缓交诉讼费的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帮我们解决各种事物,但是这并不是免费的,通过法院来解决事情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的,称为诉讼费。如果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诉讼费的话,那就要延缓缴费了,现在就带您了解一下缓交诉讼费的法律规定吧。有......


·入职一年半后才签合同
      相信很多刚毕业踏入社会的朋友对劳动合同的签约不是很清楚,可能有的朋友入职时没有在意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在入职一年半后才签合同,也有的从头到尾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这样以后怎么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呢,所以教您防范于未然,给您科普是入职......


·鼻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存在的标志,劳动者除了要对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外,还可以得到相应的权利,比如说在工作时发生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鼻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


·诬告陷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可以先收房吗
      期房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房子,购买该房屋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最大的风险之一便是开发商逾期交房,那若遇到倒车发生事故可以先收房吗,如果收房后还是否可以索要违约金?本文马上为你一一进行解答。一、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可以先收房吗担心开发商逾期......


·销售人员是每个企业比不可少的职员类型,公司的利润发展离不开销
      销售人员是每个企业比不可少的职员类型,公司的利润发展离不开销售人员。用人单位一般都会以提成款的方式给销售人员计酬。那么提成款是劳动者的工资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提成款是劳动者的工资吗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盗窃34000元估计判多少?
·租的出租是和车主的爸爸签协议
·我在中介买房子,合同上是5月底过户。可是一直拖到现在都没过户
·您好。我想问一下孩子从出生满月了我们出来租房住。现在离婚了我想回一下孩子该怎么办?我是一儿一女。女
·18年失信被执行,已经结案了,去法院拉结案证明,说是时间太多
·你好,我在两年前起述离婚,离了三次都没离掉,对方不同意离婚,
·当事人怎么知道结果下来了没有?
·工资被法院冻结没有生活费了怎么san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