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前的财产是个人婚前财产,
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tjlytel}}>
1、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
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
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tjlytel}}>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tjlytel}}>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tjlytel}}>(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协议
离婚,当时协议房子归女方所有,女方抚养孩子。现在男方想复婚,如果复婚,这房子是女方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算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这房子仍然还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tjlytel}}>不会因为你们又复婚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做才能保障女方的权益呢,除房屋产权登记在你个人的名下外,你保存好原来你们的
离婚协议书和后来又复婚的结婚证就可以了。原来你们的
离婚协议可以证明这
房产在婚前你们已经有过明确房子归女方个人所有的合同约定。<{{tjlytel}}>最后一次结婚证上的结婚登记日期可以证明你们最后一次结婚是在明确房子归女方个人所有的合同约定以后。
3、案例一:某男和某女婚后共同购买了佛山及广州两处
房产,均登记在某女名下,但属于他与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8月,他与某女欲共同购买广州南沙区某
房产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及首期房款210039元。<{{tjlytel}}>但某女告知他,因为某男的个人信用记录原因造成无法以某男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此某女要求以假
离婚的方式规避相关政策来购买该房屋。
于是,某男与某女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
离婚手续并签订
离婚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是自愿
离婚,女儿由某女携带抚养,某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为止,某男随时有探视权;<{{tjlytel}}>某男自愿放弃属于某女名下的财产(包括房屋、设施、流动资金、固定资产),佛山及广州
房产均归某女所有,
离婚后不得再有争议。
2015年9月30日,某女与开发商签订购买该房屋的合同,购房后某男与某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的房贷。
购房后,某男多次向某女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某女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某女明确拒绝复婚,并拒绝返还属于他所有的财产份额。
“
离婚手续及协议书只是为了规避相关政策,<{{tjlytel}}>双方并无
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某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与某女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并判令双方婚生女儿由他携带抚养,某女每月向他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确认佛山及广州
房产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某女向他返还为购买南沙某房所支付的定金、首期款及一年房贷的一半即133619.5元。某女辩称,她与某男不是假
离婚,
离婚是经过合法手续的,南沙某房是她的
离婚后财产。<{{tjlytel}}>为了证明是假
离婚,某男在法庭上搬出各种证据:
离婚登记后某男为双方居住的房屋缴纳电费的
票据以及某男与某女的合照,主张
离婚登记后他们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对此某女表示,双方共同居住也不能证明
离婚登记为假
离婚。
某男还请同事陈某及堂妹刘某出庭作证。同事陈某称,他于2016年多次与某男、某女一起吃饭、旅游,某女均以某男妻子的身份出现。堂妹刘某称,某男、某女于2016年春节期间前往她家吃饭,某女仍以某男妻子的身份出席。
某女表示,某男以“净身出户”的形式
离婚,<{{tjlytel}}>是因为某男经常赌博,极少照顾家庭,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是某女父亲支付大部分款项购买或出售婚前财产购买。某男对此不予确认,称自己是尽职的父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
离婚协议书》属某男、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于签订协议当天办理
离婚登记,故该协议已生效,两人均应依协议约定履行,一审判决驳回某男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男不服并提起
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张甲系张某、宋某之子,张某某之父。1991年张甲与汪某某结婚,两年后二人育有一女张某某,2001年张甲与汪某某
离婚。2003年3月,张、汪二人旧情复燃,汪又携女儿与张甲同居,<{{tjlytel}}>并于2007年1月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2009年11月30日张甲因车祸身亡没有留下遗嘱,张某、宋某、汪某某、张某某四人成为张甲的法定继承人。张甲生前购买的房屋共有6处,<{{tjlytel}}>其中多处系于2003年至2006年之间购买。此外,张甲还拥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名下银行存款达380余万,另有基金
股票及商业保险、其他债权等若干。
因张甲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张甲父母将其妻女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对于张甲的财产数量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张、汪二人同居期间,<{{tjlytel}}>被继承人张甲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张、汪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存在争议。
张甲的父母张某、宋某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张甲去世前与汪某某的婚姻,只能从二人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办理复婚手续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在二人于2002年
离婚后至2007年1月1日正式复婚之前,张甲名下的财产均属于张甲生前的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甲的遗产。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庭审期间,<{{tjlytel}}>汪某某申请的5位证人出庭作证,均证明自2003年3月至2007年汪某某与张甲在一起居住生活。同时,史林玥也承认其母汪某某与其父张甲自2003年起一起居住生活。另外,结合汪某某为自己购买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时的通信地址、张甲为汪某某购买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及张甲、汪某某及张某某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6年合影的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tjlytel}}>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的规定,<{{tjlytel}}>张甲与汪某某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甲名下的
房产属于汪某某与张甲的共同财产。
张某、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高院二审认为,张甲与汪某某在2003年3月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二人于2007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因此,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甲名下的
房产应属于汪某某与张甲的共同财产。<{{tjlytel}}>至于
上诉人提出双方补办登记未填写补办登记的表格,系行政机关管理方面的瑕疵,并不影响
上诉人汪某某与张甲补办婚姻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2011年10月24日,高院终审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某女与丈夫结婚时身无分文,丈夫却有房有车,收入不菲。2008年底,其与丈夫办理了
离婚手续,房子根据
离婚协议留给了某女,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不久前双方又复婚。复婚后,那套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
房产,<{{tjlytel}}>能算是女方婚前财产吗?
离婚协议从登记之日生效,复婚也不能改变。
离婚协议生效后女方就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tjlytel}}>登记只发生对外公示的效力,所以该房子还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建议尽快办理变更登记。
案例四;
江某是个全职太太,丈夫早年下海经营着一家民营医院,收入颇丰,家里的财富也迅速积累。江某说,几年前,他们夫妻想在郊区买一套别墅,由于两人名下已经有5套
房产了,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中介给他们出主意说可以“假
离婚”,<{{tjlytel}}>把
房产协议都给一个人,这样另一人名下没房,就可以再买房,买了房子再去复婚就行了。
领了
离婚证,江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售价上千万元的别墅,已经
离婚的丈夫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半年后,俩人又登记复婚。
一年多以后,丈夫突然提出
离婚,在遭到江某拒绝后,他干脆搬出了家。
江某从家中电脑里发现丈夫和一个陌生女人的聊天记录,自知可能已经无法唤回丈夫的心了。<{{tjlytel}}>在咨询律师之后,她才意识到,复婚之后她一直没有要求丈夫恢复
房产状态,这些房子从法律上就成了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了。
江某先提起
离婚诉讼,以当年的
离婚协议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财产分配也不真实为由,要求分割两人从20多年前初始结婚后的一切共同财产。
江某的丈夫一方在法庭上不承认为买房假
离婚一说,表示协议内容完全是两个人协商的结果<{{tjlytel}}>,第一次
离婚是江某提出的,由于她掌握着家中巨额现金资产,因此才会将
房产都分给男方。
对于如何分割两个人的财产,男方认为,第一次
离婚时已经对当时的夫妻财产进行了处理,男方名下的5套
房产是第二次婚姻的婚前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名下的一套别墅,购房款是女方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男方借的,<{{tjlytel}}>在女方返还购房款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可以归女方所有。复婚后,女方账户下的大额现金是男方工作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分析:如果“假戏真做”,没能再复婚。而且,获得利益的一方都不承认假
离婚,<{{tjlytel}}>因此为买房“假
离婚”的说辞都很难从法律上获得确认,想反悔撤销
离婚协议十分困难。或即使复婚,不做进一步协议或变更,
房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因此风险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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