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分为个人犯罪责任和单位犯罪责任。
a、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 |
13016625942 |
江苏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51782449 |
江苏 朱效武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
18501560386 |
上海 唐敏峰律师 |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
18501560386 |
上海 黄晓栋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