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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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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在科教文卫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科学技术应用的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可能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可以作为一种证据而存在的,而且鉴定人可以出庭作证,那么司法鉴定人出庭技巧有哪些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技巧
  针对发问方的上述质疑,鉴定人具体答辩应对策略如下:
  一是充分准备答辩材料,有针对性主动进攻,先发制人。根据通过合法的渠道,如鉴定委托单位,受理该案件的公、检、法机关,或经受理法院批准,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了解发问方对鉴定的质疑内容,用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鉴定标准和公开发表的参考资料,证实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
  二是在心理上要充满自信,沉着冷静、不卑不亢,答辩时要论证全面,以全驳偏。在庭审中鉴定人应对正确的鉴定意见采用通俗的语言适当展开,使庭审中双方能够接纳;同时针对发问方以点带面之处,采用以全驳偏的方式攻其偏谬和漏洞。对于不能回避的问题,原则问题态度明朗,坚硬、果断,紧紧围绕与本案有关的鉴定意见论证;该回避的问题回避,该反驳的问题也不要客气。
  三是使用逻辑语言,攻其矛盾之处,环环相扣。这就要求鉴定人在平时就掌握一些辩论技巧,提高综合素质。回答质疑时,语言要简洁明了;对鉴定无关的内容不予回答;庭审中如有多人多种鉴定意见,质证时不必对他人鉴定意见进行评判。
  四是原则问题不让,枝节问题不辩。如在枝节问题上出现了失误,对方久问不止,应及时向合议庭提出反对意见,提醒对方回到原则问题上来。只要不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问题,就不去辩论。
  五是充分利用反对权,争取审判人员、鉴定有利方当事人及律师以及公诉人的支持。凡与本案鉴定无关或枝节性的问题,或者当发问方使用诱导性语言时,应及时提出反对请求。
  六是对于确属自己工作疏忽造成的鉴定失误或错误,要勇于面对。该补充鉴定内容的,要及时同意补充有关鉴定内容,并认真做好补充鉴定工作;该重新鉴定的内容,尤其在鉴定人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时,要主动承认鉴定失误或错误,正确对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其次在心理方面应当沉着冷静,答辩的时候注意论证的全面,在过程中应当注意运用逻辑语言,环环相扣,最后对于原则性的问题一定不能退让,充分运用反对的权利,当然对于自身的错误也应当勇于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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