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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在先使用权如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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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先使用权如何构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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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合理使用、在先使用等等,这些就可以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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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抗辩。针对其中的在先使用是日常中比较常见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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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先使用权是如何构成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在他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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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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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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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时间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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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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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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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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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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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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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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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先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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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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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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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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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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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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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侵害。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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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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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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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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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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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在于: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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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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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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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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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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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的利益。第三,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如在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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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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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使用。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日本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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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为善意,判例和一般观点将此理解为“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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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国有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誉的意图。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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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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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就可能已经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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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该使用人将某标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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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该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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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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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当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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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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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先使用人将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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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者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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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并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则该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难谓“出于善意”。当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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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图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人将该图样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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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图样享有正当权利,否则也不能证明其使用出于善意。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那么就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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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在先使用权,此时行为人可以在原先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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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不会对他人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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