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开发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或者该项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本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该项开发研究是属于开发者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则该想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应该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所有。如果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并不属于该开发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而是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完成的,则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其应该由开发者个人所有。
江苏 赵洋洋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2年 |
14751692778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江苏 邹馥憧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广东 陈芝廉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
18620487148 |
江苏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51782449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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