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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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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www.njLawyer.cn。”提出申诉的期限法律并未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都可提出申诉。

  

  但是,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且申诉的提出并不意味着立即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之后,要对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进行审查www.njLawyer.cn

  

  如果审查的结果认为申诉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且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申诉南京律师网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南京律师网

  

  刑事案件再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www.njLawyer.cn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刑事再审案件如何启动?刑事案件符合再审条件是可以去申请,只是要提醒大家再审你必须要有充分能推翻之前判决的证据才行。关于启动刑事再审案件你还有各种各样的疑问和纠纷,以上是总结的相关法律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南京律师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提出申诉的期限法律并未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都可提出申诉。

  

  但是,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且申诉的提出并不意味着立即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南京律师网。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之后,要对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进行审查。

  

  如果审查的结果认为申诉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且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南京律师网。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申诉。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刑事案件再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www.nj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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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 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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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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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姜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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