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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收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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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收款背书 一、什么是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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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以此可见,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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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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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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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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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背书人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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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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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这就是说,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发出拒绝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但不能行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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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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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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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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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
二、委托背书的效力范围
1、代理权授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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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背书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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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代理权。具体讲,他可以进行付款的提示,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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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获付款时可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等。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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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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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这一点与转让背书截然相反,在转让背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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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仅如此,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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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经委托收款背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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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也不得对抗该持票人,因为他不是为自己行使权利,而是代为他人行使权利。比如某A经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某B代为收款,付款人某C如果与某A存在抗辩事由(如某A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当然可以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反之,如果某B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某C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
3、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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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因为被背书人是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如果被背书人行使权利时遭到拒绝,视同背书人行使权利遭拒绝。
委托收款背书的内容在上文中已经充分展示出来。委托收款背书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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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实际上也是代理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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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体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直接的关系就是所委托收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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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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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性也是委托收款成立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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