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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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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新标准是什么重庆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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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新标准是什么1、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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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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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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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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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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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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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2、委托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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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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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的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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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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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取;委托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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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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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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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委托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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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内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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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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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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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予以明确。但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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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包括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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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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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方案、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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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草拟或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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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重庆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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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
房产
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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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电话迁移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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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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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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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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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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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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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再补偿。本条第(四)、(五)、(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3、注意事项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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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费额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府发〔1993〕47号文规定的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限(月)予以补发。重庆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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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重庆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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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新标准的有关问题如上所述。在进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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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候需要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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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的房屋进行一定的补偿,包括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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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周转性补偿以及奖励补偿。这三种补偿的补偿标准上文都有讲解。如果对这些补偿标准存在疑问的话,可以到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更加详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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