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原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此种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2年以内提出。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如果超出这一法定期限的,即使其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并有充足的事实根据,人民法院也将不予受理,只能裁定驳回申请。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56899334 |
江苏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51782449 |
福建 陈建青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
18567906376 |
江苏 赵洋洋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
14751692778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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