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房产调控国办发(2013)17号“新国五条”,其中一记重拳是做实二手房交易按售房差价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前的政策大都是按房价总额的1%计征。3月底,北京等地的新国五条细则集中出台,“20%个税”成为刚性原则。逃税生意满街兜售,成为某些房产中介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
通常购房者需要支付应税总额的60%作为酬劳,由那些有门路的房产经纪人牵线,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逃税:
一是找地税或房管系统内部的“熟人”,修改契税票或房产证的填发日期,使交易记录不满5年的待售房产变成满5年的,从而规避营业税(按照北京市目前的征税规则,营业税按房屋成交价的5%计征)。
二是连伪造证件环节都省略,直接通过中间人与地税部门“内勾外联”,在交税窗口临时“划几个勾”,在系统的纳税表格上“是否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一栏直接勾选“是”,并在“住房使用时间”一栏直接勾选“5年(含)以上”。这样一来,不需交纳营业税和个税,买方交纳契税后直接打出契税票,就可拿着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将一些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二手房,临时勾选成“免税房源”,蒙混过关。
三就是通过某些自称与地税系统“有关系”的假发票公司,开具伪造的二手房完税凭证,通过房产过户人员的“检查”,逃避高额的应缴税金。
通过以上三种黑市操作,如果万事大吉的话,购房者通常能省掉40%的应缴税额。
上述三种逃税方法,购房者需要为中介或者假发票开具者提供数额不菲的中间服务费。这部分服务费没有任何收据,一旦被查,购房者经济损失巨大。接受记者采访的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房产部律师认为,上述做法一旦败露,买卖双方还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63条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律师指出,《刑法》规定,逃税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买卖双方和中介等相关人员如果触犯刑法,必受法律制裁。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5年 |
18921344401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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