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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的实质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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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里应明确的是“公众”的所指范围是“社会公众”还是“相关行业的公众”?我们认为应采取后一种范围,即在该 秘密信息对应的相关行业的公众内,不为秘密持有人以外的经营者、消费者所知悉。因为特定行业的商业秘密往往是其他行业的公知技术“移植”到该行业后才产生 出来的。

    2.价值性,即该秘密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一种类型的内在经济动因。从权利人角度看,商业秘密的实施效 果是凭借该信息取得超额经济利益回报和竞争中的比较优势;从国家角度看,效果是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应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 求不以现存价值为限。那些还没有付诸实施,尚未产生实质利益的信息因其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同样构成商业秘密。③

    3.实用性,即一项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使用,从而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反之,零散的、不确定的、纯原理性的知识无法付诸实际应用,不具有实用性。但实用性并不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现实利用,只要该信息满足应用的充分条件即可。

    4.保密措施,即权利人基于对该秘密信息的性质的明确认识,采取了适当合理的措施保守秘密。对于保密措施的采取,法律仅要求合理的措施,使该 秘密在通常情况下无法从权利人手中合法地获取即可。超出合理范围的获取,构成对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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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类型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以及其他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文件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一般可以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类型: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


·商业秘密的概念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能为权利人带......


· 商业秘密的实质性要件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里应明确的是“公众”的所指范围是“社会公众”还是“相关行业的公众”?我们认为应采取后一种范围,即在该秘密信息对应的相关行业的公众内,不为秘密持有人以外的经营者、消费者所知悉。因为特定行业的商业秘密往往是其他行业的公知技术“移植”到该行业后才产生出来的。  2.价值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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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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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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