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劳动合同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

首页>>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保证,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不同地方的劳动合同法也是有所区别的,那么重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解答。
  
  重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总 则
  
  1、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2、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3、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7、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8、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1、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14、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8、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1、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2、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5、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法津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3、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附 则
  
  1、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根据重庆市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更加符合当地的劳动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反劳动法的人或单位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并且有一定的处罚措施,情节较轻者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责令,情节较重者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罚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股东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一般会有多名股东,按照规定,股东并没有劳动的义务。但是,在一些公司内部,股东实际上也付出了劳动,只是并没有和公司签署劳动共同。这时,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就涉及到股东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那么股东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一、股东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司法实践......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纠纷中经常会出现。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劳动的过程中,究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呢?当然,在实践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还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去证明,那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一般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一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死亡赔偿包括了哪些
      在生活中在工作中因为意外事故或是职业病等原因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般来说,公司都给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因工伤死亡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即使是没有工伤保险可以要求所在公司赔偿。那在购买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此时造成了职工死亡的,这个工伤保险死亡赔偿包括了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工伤保险死......


·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违约金?
      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违约金?一、加工承揽合同违约金如何确定?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是怎么规定的相信从事建筑工程的人员,对于工程质保金的问题肯定并不陌生。工程质保金在法律法规当中有着相应的约定,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相关人士对于工程质保金的相关问题还是应该有所了解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是怎么规定的?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是怎么......


·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
      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在商事或者民事活动中,您会经常接触到诸如留置权,质权等的一些权利。您在初看留置权与质权时,感觉两种权力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但我们要告诉您它们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下面请看由我们搜集的关于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的资料。一、留置......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从行为开始时失去法律约束力。具体说来,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表现在如下方面:1.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


·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一、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3、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二......


·双方签署了欠款协议撤诉可行么?
      双方签署了欠款协议撤诉可行么?一、双方签署了欠款协议,可以申请撤诉么?双方可以达成还款协议,确定还款日期,然后申请撤诉,但你要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因为撤诉的,诉讼费退一半。到期后,如果他不还,还可以起诉。当然最好是开庭后由法院主持调解,对于......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李乾溶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3052261268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相关内容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处理南京遗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南京公司房产遗嘱......


·安徽省看守所电话大全
      合肥市第一看守所0551-62695401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肋骨骨折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职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遇到工伤的话,不仅会对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还会增加经济上的负担,增加一些额外的开支。所以国家规定,在发生工伤之后,企业是应该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金额补助的,您应该知道肋骨骨折工伤的标准。一、肋骨骨折工伤的伤残......


·怎么区分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
      在经济领域中,企业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会进行集资,有些不良企业,会立业集资途径,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由于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通常都是随着企业集资时发生的,故而很多朋友不知道如何区分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故而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一、非法......


·诉讼中司法鉴定哪些内容
      在各种诉讼案件中,往往需要用到司法鉴定的结果来判案。司法鉴定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其中为很多人熟知的是法医司法鉴定,但是很多人对司法鉴定具体包括的内容有哪些都不是很清楚。那么司法鉴定哪些内容呢?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司法鉴定所包括内容的具体介绍。......


·工伤鉴定多久以后可以获得赔偿?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发现之后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应该携带相应的材料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鉴定多久以后可......


·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理
      诉讼离婚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无果的情况下才会选择的办法。这有很多种原因,诉讼离婚的程序复杂、手续繁琐,还要花费一定的钱财和时间。而协议离婚只需要双方协议然后在民政局登记即可,且协议离婚有极大的自主权。但是很多时候协议离婚可能没有达到一方的要......


·开车撞死人怎么进行处罚
      开车撞死人怎么进行处罚随着生活中汽车的普及,如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不断的提高。实践中,不乏那种开车撞死人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对驾驶者进行处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


·离婚抚养费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父母都会主动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即使是在父母双方感情破裂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也是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确定的,对于没有孩子抚养权是一方,需要按照离婚抚养费支付标准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一、离婚抚养费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怎么写 每件事都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不失误
      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怎么写每件事都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不失误,医院治疗病人也是如此,由此就会发生一系列的纠纷事件。当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时,标准的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的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甲方:____......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笔录证据三个月了,能不能催办立案
·您好!我想问下朋友间的遗赠协议怎么写?
·想让你帮我看一下合同
·如果我们离婚房子该如何分割?
·职务侵占罪,公司提出60万审计报告,0多万,还在侦查期,已经逮捕,会判多久?
·取保候审开庭,我不想请律师
·工地完工,公司老板一直说没钱拖羞不还钱的
·我的爷奶姥姥姥爷都过世了,父母想把房产赠予给我,需要出示他们的死亡证明吗办理过户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