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案件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一、买卖合同案件违约金计算标准
我国《
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
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
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
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
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
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二、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如何计算?
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买受人虽未拒绝支付价款,但其逾期履行,同样构成违约,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紧密,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买受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付款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逾期付款违约金开始计算。
买受人应在何时付款,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事先没有约定的,可以事后补充约定。若未明确约定且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
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来确定。如依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应适用同时履行原则,即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违约金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要以实际损失为计算依据,对于过高的违约金比例,法院是会给予一定幅度调整的。对于买卖合同当事人来讲,了解些买卖合同案件违约金计算标准方面的知识,在自身因素导致合同违约时,发现对方要求的违约金不合理的时候,就可以提出异议,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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