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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位继承所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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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代数的限制并不十分合理,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数过多会使这些与被继承人既无亲情又无生活上的依赖扶助关系的人成为继承人,这样就不公平不合理。例如:某甲在A城与某乙结婚,育有一子,后某甲出差,在B城与另一女子某丙生有一子,其后某甲与某丙并无瓜葛,某丙与其子先于某甲死亡,其孙子女在某甲死亡后要求代位继承,这其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其孙子女可以代为继承,然而其孙子女与某甲之间并无生活上的扶助,这与我国《继承法》立法原则上有些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代位继承人的代数设置相应的限制或者对于有生活上的依赖扶助关系的人予以多分,对于那些无生活上的依赖扶助关系的人予以少分或不分。

  

  2、我国代位继承人局限于晚辈而不是单纯的直系血亲。这样被继承人的长辈不能代位继承,那么有时候会在扶助老人上有些不合理,某种程度上违背继承法中养老育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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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福建 吕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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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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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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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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