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因此,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遗嘱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江苏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51782449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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