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理遗产,造册登记。遗嘱的执行,一般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可能发生变化,或者遗产仍混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之中。因此需要清理,遗产项目较多,应编制遗产清册,遗产清册中应载明遗嘱人死亡时应属于他的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和债务的价值及财产状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及债权债务的种类、数量。
(2)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在遗产分割或继承人受领遗赠财物之前,遗嘱执行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以防止遗产被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发生。管理遗产所需的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承担。
(3)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随意地改变遗嘱内容。如因其故意或过失给继承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福建 陈建青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
18567906376 |
江苏 李乾溶律师 |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
18602573957 |
江苏 高峰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
13305191148 |
浙江 温作团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
13052261268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广东 魏向阳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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