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范围窄、标准低。拆迁补偿价与市场价格相去甚远,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设定不科学、功能性补偿缺失。
2、拆迁政策不够透明。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不明确,有的补偿政策出台较晚,宣传不够,有暗箱操作之嫌。个别地方存在层层克扣补偿金的现象。
3、信访渠道不畅。有的负责拆迁工作的人员工作不到位,对群众的问询漠不关心,在接待群众时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遇事互相推诿,拆迁住户正常申诉的渠道不畅。
4、不能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对于持续上访的拆迁户领回后,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使其长期不断上访。
5、征地拆迁法律制度缺失;现行征地拆迁法律制度存在着许多法律空白和漏洞。主要表现为对为公共利益的征地前提条件规定过于原则,对征地补偿的程序性规范没有执行到位,导致行政机关征地拆迁行为缺乏程序性制约,自由裁量余地过大等等。
二、几点对策
1、最大限度缩小征地范围,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科学设定征地补偿标准
2、严格落实征地资金,建立健全土地征用资金分配制度,以公开的方式,增加补偿分配透明度。
3、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对土地征用后应当采取“土地征用补偿区片综合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4、建立救助机制,解决后顾之忧。建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兑现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拿出一定的费用,交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不同年龄段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给失地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障,为失地农民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双学士 执业21年 |
18168563608 |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65833017 |
福建 陈建青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
18567906376 |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5年 |
18921344401 |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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