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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拘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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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常见的一种法律,对于刑事案件做了详细的分类和规定,刑事案件的处理要经过一定程序,但是有时由于案件审理的需要,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先行
拘留
。那么,哪些情形下,需要
拘留
呢?为此,接下来我们将在介绍一下和刑诉法
拘留
有关的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
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
拘留
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
证。
拘留
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
拘留
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
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
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
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
拘留
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
。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
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作出
拘留
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拘留
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
拘留
手续的,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
拘留
手续。
公安机关
拘留
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
拘留
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拘留
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把
拘留
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
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
拘留
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
拘留
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
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
拘留
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为
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于决定
拘留
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拘留
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刑诉法
拘留
有关的知识。刑事诉讼法是针对刑事案件出台的法律,对刑事案件做出了严格的立法,是执法者和审判者依法执法和审判的依据,
拘留
是刑事诉讼法的一种重要的执行手段,针对的案件不同,需要
拘留
的对象也是不同。这也确保刑事诉讼法在执行的时候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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